根据省人社厅日前下发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前,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青岛市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加以明确。其中规定,凡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除规定情形外,一律不得组织职业技能鉴定。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7批取消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434项,占总数的70%以上。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80项。通知要求,各区市人社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取消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文件中的有关要求,除符合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不得通过证书管理系统打印相关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对清单之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得开展相关考试发证活动,不得使用证书管理系统打印相关证书。
通知明确,对符合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要求,需要进行技能鉴定和打印相关证书的,各区市人社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部门(单位)需按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程序,填写相关统计表和汇总表,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验汇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同意后方可打印证书。
全国(省)新职业统一鉴定的物流师、公共营养师、广告设计师、信用管理师、创业咨询师等已取消职业,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通知还强调,省(市)金蓝领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统一鉴定已取消的职业(工种),于2017年6月10日对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进行一次补考,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证书打印。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和技能竞赛已取消的职业(工种)证书办理工作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
对已取消的职业(工种)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