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滨州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简介:滨州职业学院是2001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并滨州农业学校、卫生学校、经济学校、工业学校和滨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组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坐落于渤海之滨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滨州市。学院占地面积3549.71亩,建筑面积80.35万平方米,总资产10.23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图书馆藏书135.37万册。学院教职工1090人,专任教师880人,其中正高职称34人、副高职称302人,具有博士学位者11人、具有硕士学位者369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8人、山东省教学名师5人、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30人。普通专科在校生17422人。
第五条 学院全称:滨州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2818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
邮政编码:256603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办学成就: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验收“优秀”单位;先后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等多项评估并均获优秀等级;建设3门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教育部、财政部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的重点专业2个,国家骨干院校重点建设专业7个、64门省级精品课程、8个省高校特色专业点、1个国家财政支持的实验实训基地、8个省级教学团队。获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3项,全国首届实践教学设计奖3项,获省高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项,二等奖9项,三等奖4项,省高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3项。
第十条 荣誉称号: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国家技能型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被评为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高职院校魅力校园、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建有山东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滨州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七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限男生报考;②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员体检标准》执行;②其他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直招士官为专科提前批,其他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3+2”专本科分段培养录取按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他省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①美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普通类高职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情况将其调剂到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③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院招生网站(zs.bzpt.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四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具有报考职业技术资格证的资格。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综合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2次。获奖人数占在校生的40%。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设有特困生补助基金,学生通过申请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入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费标准:理工类、美术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校企合作类专业按照省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滨州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承担相应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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